電子支付、第三方支付、實名制

終於稍微多搞懂一點台灣的第三方支付。

首先要把名詞釐清,一般人認知的第三方支付就是金錢以「非」銀行帳戶到銀行帳戶的方式 在網路上流來流去,例如在中國,從使用者銀行帳號以支付寶付給某淘寶電商,而某電商又 以支付寶支付給上游。在整個流程中,錢沒有被領出來,也沒有實際到達鏈上每個人的銀行 帳號,只在支付寶平台上以數位紀錄型態流動。

但在台灣,類似的行為其實被細分為幾個不同營業項目以及監管機關。首先看一下金管會的 這篇 FAQ,內文提到:

於付款方及收款方間經營「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」、「收受儲值款項」、「電子支付帳 戶間款項移轉」等業務之公司,係屬「電子支付機構」,應向本會申請許可,其營業項目 代碼為「HZ06011電子支付業」,屬本會金融監理業務之範疇。…

惟如「僅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」業務,且所保管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未逾新臺幣10 億元者,其營業項目代碼為「I301040第三方支付服務業」之公司,其主管機關為「經濟 部」,並由經濟部商業司對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進行一般商業管理。

比較兩段業務項目異同,可發現所謂「電子支付業」多了「收受儲值款項」、「電子支付帳 戶間款項移轉」這些業務,保管款項上限也比較高。前段提及「以支付寶收進來的錢,直接 再轉給其他支付寶帳號」這種業務,是屬於「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」,會被歸類在「電 子支付」,監管單位是金管會。在台灣,這類業者審核條件較高,有智付寶、歐付寶等等, 名單可以在金管會銀行局的「電子支付機構」項目下查到。

至於「第三方支付服務業」,也就是可以經營「代收代付」的,在台灣其實很多,目前四千 三百多間,包括「台灣連線有限公司」,也就是 LINE Pay,都在其中。名單可以在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取得。

而像悠遊卡公司,就屬於電子票證,不能代理收付也不能在電子支付帳戶間轉帳,相關法律 規範是「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」,與前段所提「電子支付業」、「第三方支付服務業」又 不一樣了。

網路上可找到「呼叫米球」的文章說得很清楚,可參考。

釐清這些差異後,再回來看金管會之前引起軒然大波的「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 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」第22條修正草案,才比較看得懂:

一、調整期間最終時點定為106年9月30日:

鑑於我國將於107年第4季接受亞太防制洗錢組織(APG)之相互評鑑,評鑑結果如不理想, 除影響我國國際聲譽外,將衝擊我國金融機構業務發展及國人金融交易活動。為兼顧防制 洗錢國際標準及社會大眾對法規鬆綁之需求,考量相關評鑑作業之準備須於106年底前完 成,針對該辦法修正草案第22條第1項規定,調整期間最終時點為106年9月30日。

二、調整期間須「確認使用者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或社群媒體帳號」之身分確程序:

為適度提高簡化身分確認程序之嚴謹度,於調整期間內除採取「確認使用者提供之行動電 話號碼」之方式外,並保留「確認使用者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或社群媒體帳號」之身分確 認程序,維持雙重確認機制。

三、調整期間預告期間條文草案係為3階段,改採2階段配套措施:

(一) 第1階段(106年6月30日前):每月總交易金額上限為等值新臺幣1萬元。

(二) 第2階段(106年7月1日至9月30日止):每月總交易金額上限為等值新臺幣5千元。

(三) 另考量調整期間最終時點定為106年9月30日,且設有金額限制機制可適度控管風險, 刪除原定交易次數限制。

原文網址

乍看之下這很像「從此以後第三方支付如果沒用實名制,交易上限就變成一萬,然後變五千, 今年10月後還非得要實名制不可」,但其實這針對的只是「電子支付業」,而「第三方支付 服務業」是不受影響的。這篇新聞稿出來以後一片嘩然,金管會第二天還趕緊再發一篇 試圖滅火。

所以,若有需要用到這些服務,可視本身需求來決定採用那一類業者的服務。若只有代收代 付需求,選擇第三方支付業者即可,限制比較少些。